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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医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3-02-17 浏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深入推进培养机制改革,激励在读学生勤奋学习、专心科研、全面发展的具体措施,是促进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有效举措。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342号)和安徽省财政厅、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2]25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每年评审一次。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我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根据当年安徽省财政厅、教育厅下达指标确定。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评审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完善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年度实施细则;制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全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等。

第五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要领导任组长,主管研究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研究生院、财务处、纪监办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研究生导师代表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

第六条 研究生院组织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核查、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七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研究生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成员包括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各研究生培养单位行政管理人员、导师代表和研究生代表(未申报当年国家奖学金)等。

第三章 参评条件与名额分配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学习成绩优异,已考课程无补考记录,且平均成绩不低于80分;科研能力显著,专业技能精湛,发展潜力突出;

5.应有一定的科研成果(科研成果作者第一单位必须为蚌埠医学院,署名原则上为第一作者),在社会实践、科技创新、学术活动等方面表现优秀;

第九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根据研究生规模、培养质量以及上一年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执行情况,制定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年度名额分配方案。

第十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专业)适度倾斜。

第十一条 每名研究生在硕士阶段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国家奖学金,如第二次申请国家奖学金,同一申报原因和支撑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第十二条 一年级硕士生原则上不参加国家奖学金评审,特别优秀的,须经评审后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单独申报,指标单列。

第十三条 以下研究生不参加国家奖学金评审:

1.休学期间的研究生;

2.未按规定时间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研究生;

3.因违反校规校纪受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的研究生;

4.在学术研究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5.无正当理由经常不参加集体活动;

6.其他有损学校声誉的行为。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按照“自愿申报、差额评审、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十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研究生自愿申请国家奖学金,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向学校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须提交不少于1000字的优秀事迹说明、成绩单及相关支撑材料。推荐意见一般应由导师填写。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组织委员会委员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评审条件应具体明确,在全校公布并报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备案。评审过程中应充分尊重校学术委员会、研究生导师的推荐意见。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就申请人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研究成果和正在进行的研究工作及预期成果四个方面进行评定,并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过半数以上的按得票多少为序确定获奖学生名单。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研究生院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还应包括评审条件、名额分配、申报和评审过程等。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公示无异议后,应填写《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附件2),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核批准,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研究生院公示阶段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二十二条 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如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则取消该生当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如在整个评审工作结束后,则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及证书。情节严重的,取消该生硕士在读阶段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并根据《蚌埠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试行)》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向上级报送评审报告,统一保存全校的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311日起实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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